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公告、决定

2015-12-05 18:25:31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编辑: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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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

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郑建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以及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次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依法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其在就职会议上进行。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指派一人领誓。领誓人站在宣誓人前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

第十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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